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2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2003106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2年1 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200493861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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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就上櫃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分就其實收資本額已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者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者,於年度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十、第一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三,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選定至少百分之五為受查公司,上櫃公司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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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受查公司後,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二十日內將公司名稱、選案原因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專案報告,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如因查核案情複雜且須較長時間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查核期間,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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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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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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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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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淨利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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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之份額達一定金額或達公司當期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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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合併進貨(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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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本季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權益百分之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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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當期對關係人資產交易累計金額(除進銷貨交易以外)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之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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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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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季增加之資金貸予他人金額合計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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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財務比率不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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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流動之股權投資金額占權益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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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每股淨值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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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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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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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會計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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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稽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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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發主管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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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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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董事或監察人持股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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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異動,董事長、總經理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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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授權董事會依同業水準支付董監報酬且經依篩選標準發現支付董監酬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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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近月份申報資料顯示,董事、監察人質權設定逾全體董監實際持有股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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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近一年內有訴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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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財務主管或會計主管與董事、監察人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依上開選案標準所選定受查公司,如前季已列為受查公司者,本季得排除列入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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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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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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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權異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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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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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致上櫃有價證券經停止買賣或變更交易方法,嗣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而恢復有價證券之普通交易方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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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達到前款第(一)目第 3、 4、 8次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季執行專案審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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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三年連續虧損,或累計虧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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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稅前淨損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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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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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現金及約當現金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過大且無資本支出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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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預付款項金額或變動比率重大異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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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從事衍生性商品未實現損失逾新臺幣一億元且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或當期以交易為目的之未沖銷契約金額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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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者。期中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且未經會計師核閱之比重過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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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財務重點專區注意資訊本季增列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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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財務報告有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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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應收款項、存貨金額占權益比重偏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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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逾期一年以上之應收款項達一定金額或達權益一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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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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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於每次選案時另依下列標準隨機選取受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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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三年度未進行平時管理、例外管理及財報實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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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隨機選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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