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場交易秩序者。
-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
四、資訊使用費、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中心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
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中心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中心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