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臺幣伍萬元違約金。
-
一、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
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
三、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本中心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
四、違反本中心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