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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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與資訊用戶簽訂資訊使用契約時,應於契約中載明用戶名稱、身分證字號(公司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及裝設處所等資料,並審驗左列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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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訊用戶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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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訊用戶以法人名義申請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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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用戶以證券、期貨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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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須登載於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由申請使用者於每季結束七日內向本中心申報異動明細資料。但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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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設備中有毋須固定裝置並可活動攜帶者,應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