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申報自設機房轉接交易資訊時,應檢具左列資料:
    1. 一、機房處所所有權狀影本或租賃契約書影本或使用借貸契約書影本。
    2. 二、機房設備配置圖(包括平面圖及正視圖)正本。
    3. 三、指派機房連絡人員及派駐機房人員名冊正本。
    4. 四、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尚需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審查、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2. 申請使用者申報於電信事業機房以主機代管或機房空間租賃等方式設置機房時,應檢具相關契約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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