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或臺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以便本中心之稽查。
  2.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中心備查,其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3. 申請使用者經本中心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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