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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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中心,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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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中心,其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季結束七日內彙送本中心。但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中心之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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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海外地區者應以每一季(採曆年制),定期編具海外地區使用說明書送交本中心。依該說明書本中心得請求提供更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