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中心申報:
    1. 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之變更。
    2. 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3. 三、公司及負責人有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等情事。
    4. 四、公司及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或假扣押、假處分之申請或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5. 五、其他經本中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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