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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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本中心同意後,得與本中心直接連線傳播交易資訊或播放由他業者製作提供之交易資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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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之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得播放經本中心同意之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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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僅限於以聲音、影像、畫面傳播交易資訊,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提供有線電視用戶作加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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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頻道供應者製作提供予系統經營者播放之頻道不得超過四個,其頻道之節目內容或項目,本中心必要時得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