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再將本中心交易資訊出租、出售或轉讓他人,或以任何方式再轉接至他處。
  2. 申請使用者非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其傳輸規範由本中心另訂之。
  3. 申請使用者不得使用未與本中心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者所提供之交易資訊。
  4. 證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將交易資訊轉接至其營業處所外。
  5. 證券商所營網站內提供之交易資訊,應以經本中心同意得以網際網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名義提供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