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6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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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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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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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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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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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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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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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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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播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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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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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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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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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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