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6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0年6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0)證櫃電字 第2064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7條、第19 條至第 22條、第24條、第25條、第31條至第36條條文;並刪除第6條、 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字第130987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直接連線傳輸前,應經過本中心連線測試安全通過。其與本中心交易資訊系統連線作業,不得影響本中心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必要時本中心得限制其申請。
  2. 申請使用者應於申請書註明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經本中心同意後始得裝置,且非經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3. 申請使用者改以間接連線方式使用本中心交易資訊,應報經本中心同意,如有變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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