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5428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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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團體訴訟之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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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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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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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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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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