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5428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第21條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限制)
  1. 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1. 一、涉及國家重大利益。
    2. 二、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
    3. 三、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虞。
    4. 四、以迂迴方法向第三國(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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