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至第8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41條、第45條、第53條及第5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50154280號令發布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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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處理期限或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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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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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