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 0012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23條至第25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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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外國有價證券自國內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其指定之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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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應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者免)、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及「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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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匯出之外國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國際有價證券專戶(帳號 99709999900),並將「存券匯撥申請書」及「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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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申請外國有價證券匯出資料後,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跨國匯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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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匯出資料與參加人申請之匯出資料不符時,本公司即通知參加人辦理更正。參加人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本公司即予以撥回,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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