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推薦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作業應注意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89)證櫃上字第 057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第7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 2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1字第18688號函准 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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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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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輔導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如有缺失應協助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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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二、(一)之規定向本中心申報輔導契約及輔導股票上櫃計劃者,應於申報輔導契約後二個月內,將申報輔導公司前四年之已公開發行期間之內部人持股異動資料,暨於每年一月份及七月份,分別就已輔導期間前半年之內部人持股異動資料予以彙總後,於檢送該月份之「輔導股票上櫃進度及成效資料」,一併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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