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5 0004566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條至第3條之1、第5條、第7條至第11 條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500039011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就推薦證券商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前條規定執行處記缺點或缺失後,應即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 證券商推薦發行公司登錄興櫃股票期間出具之評估資料、受託辦理發行人向本中心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時提出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經發現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所定情事者,除依本處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處罰外,應檢附相關事證轉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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