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證券商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3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05 0004566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條至第3條之1、第5條、第7條至第11 條條文,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10500039011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就推薦證券商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依本處理辦法規定,對於證券商處罰之前,應先請其就該等情事出具書面說明,併同有關缺失資料,提請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過並簽請總經理核定後,據以執行。但依本處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其違規情節尚屬輕微者,得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據以執行。
  2. 前項經理部門審查會議得函知該案證券商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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