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000318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330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二十七、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審議委員
    會或董事會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確定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
    經決議退件或不同意上櫃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推薦證券商審
    慎評估後無不宜上櫃之情事,且經檢送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全份
    ,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新年度或新
    半年度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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