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000318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330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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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審議委員會議之舉行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並由本中心承辦
部門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
會計師或其律師等出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審議委員提出詢
問之事項,由申請公司相關人員當場答覆。承辦部門就審查報
告中之重要審查事項及本中心綜合審查意見摘要提出報告;並
就審議委員所詢事項提出補充說明。另於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
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再切實檢視答詢內容之合理性;對
於涉及承銷價格之計算或專業判斷之詢問事項,除依前揭程序
辦理外,應再洽請推薦證券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
見。
(三)審議委員會開會後,應將審議結果、審議委員質詢問題與答詢
事項,陳列於本中心閱覽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