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000318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330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十七、審議委員會議之舉行
    (一)審議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各審議委員出席,並由本中心承辦
    部門相關審查人員列席。
    (二)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代表及簽證
    會計師或其律師等出席解答問題及補充說明。審議委員提出詢
    問之事項,由申請公司相關人員當場答覆。承辦部門就審查報
    告中之重要審查事項及本中心綜合審查意見摘要提出報告;並
    就審議委員所詢事項提出補充說明。另於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
    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再切實檢視答詢內容之合理性;對
    於涉及承銷價格之計算或專業判斷之詢問事項,除依前揭程序
    辦理外,應再洽請推薦證券商補充評估或洽簽證會計師表示意
    見。
    (三)審議委員會開會後,應將審議結果、審議委員質詢問題與答詢
    事項,陳列於本中心閱覽室。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