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000318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330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十六、書面審議
    (一)承辦人員應就全案審查情形,撰擬正式審查報告(附件十二)
    及提案資料,並作成是否同意上櫃之建議,其有本中心集團企
    業申請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規定
    之適用者,並應列為審查報告之重要審查事項。承辦部門經核
    申請公司具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一或違
    反同準則相關補充規定之情事者,應於審查報告作成不同意上
    櫃或經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櫃之明確審查意見;但經核具本中
    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不宜上櫃情
    事或違反本中心集團企業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第二、三條
    情事者,應作成不同意上櫃之明確意見。
    (二)提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審查報告、提案資料、申請上櫃公司之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含財務報告)併同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
    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應於審議委員會開會七日前,送請各審議
    委員閱覽,各審議委員得就審查意見及詢問表所列各項表示意
    見,並具體敘明所詢問題,於開會二日前送交本中心承辦部門
    彙總,並由承辦部門經理指定專人負責本事務。當月提請審議
    之案件,其會次、順序,悉以其申請上櫃時之送件序號依次排
    定為原則。
    (三)審議委員得自審議委員會開會前三日起,親至本中心承辦部門
    查閱申請公司申請上櫃書件、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推薦證券
    商評估項目工作底稿及承辦人員審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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