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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程序:
(一)承辦人員審查股票上櫃案,應依下列查核程序辦理:
1.申請書件:
檢查所送申請書件,並填製「發行人申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申
請書件記錄表」(附件一)。
2.公開說明書稿本:
依據「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
載事項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逐項檢查所送公開說明書稿
本之刊載內容,並覆核律師填製之「發行人申請股票櫃檯買賣
法律事項檢查表」(附件二)。
3.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
審查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視其是否依照本中心規定事項逐項
評估及其報告內容是否有具體明確之結論,並於「推薦證券商
評估報告」(附件三)之本中心意見欄內加註意見,如有本中
心「就推薦證券商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規定
情事,應提經總經理召集本中心相關人員所召開之經理部門審
查會議(以下簡稱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有關「就推薦證券商之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由本中心另訂之。
4.內部控制制度:
(1)檢視申請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所述自行檢查期間之內部稽核
報告,瞭解內控缺失及改善情形。
(2)瞭解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改進建議及股票上櫃調
查表(附件四)第二項內部控制制度所填具資料等綜合意見
。
(3)依本中心「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
」進行審閱,有關「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
作業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
(4)填具「申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書面審查記錄暨會計師審查報
告檢查表」(附件五)。
5.財務資料綜合分析:
檢視股票上櫃調查表檢附之相關產業調查報告、公開說明書刊
載之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會計師永久檔案中有關財務分析
用資料及推薦證券商之評估意見等書件,以了解評估其財務狀
況與變化趨勢,並填製「財務資料綜合分析表」(附件六)。
6.會計師簽證作業及財務報告:
複核會計師填製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覆核表」(附件七)
,確認會計師查核報告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會計
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申請公司財務報告之內容係
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證券商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後,於「
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覆核表」本中心意見欄內加註意見。承辦
人員如發現有本中心「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
處理辦法」規定情事,應提請本中心經理部門審查會議決議通
過後,據以執行。有關「對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
失處理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7.股權分散及保管之承諾:
查核下列事項並填製「股權分散及保管承諾查核表」(附件八
):
(1)辦理承銷之股份比率是否符合本中心之規定?
(2)辦理承銷後之股權分散是否可符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所訂標準?
(3)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是否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董事、監察人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之股東,其股份應集中保管成數暨其相關承諾事項是否符合
本中心之規定?
8.審查申請公司:
(1)是否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之上櫃條件,並於股票
上櫃調查表本中心意見欄加註意見。
(2)是否無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並填具「上
櫃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審查表」(附件九)。
(3)是否符合審查準則各補充規定,並填具「上櫃審查準則各補
充規定審查表」(附件十)。
9.承辦人員審查時,應將上開審查資料及有關調查書件(附件一
至十)彙集成冊。
10.為瞭解申請公司財務業務實際運作情形,承辦人員應進行實地
查核並執行下列查核程序:
(1)瞭解下列事項並取得相關資料:
主力產品、產品原料及其主要來源,暨主要產品與同業相
較應用上之差異、區隔及競爭力。
經營理念與經營實績。
最近三年度董監事成員及其持股變化情形。
市場概況及產業地位(含同業競爭情形、產品替代性、行
業景氣循環概況等因應對策)。
行業及公司之營運風險。
與關係人、集團企業間財務往來情形。
與同類別已上櫃、上市及未上櫃、上市公司財務比率之比
較分析。
研發成果及未來研發計畫(含研發部門人員素質分析、研
究開發方向、同業對研發之活動能力及將來量產和市場競
爭力之展望與未來研發產品之市場性)。
未來發展計畫及影響公司未來發展之有利與不利因素及其
因應對策。
最近二年度及申請年度離職率、離職原因及具體留住人才
措施。
其他。
(2)參觀廠房,注意機器設備運轉情形,並觀察存貨。
(3)實地查核之結果應詳載於「實地查核調查表」(附件十一)
。
申請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時,應對金融控股公
司子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持有逾百分之八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之被控股公司實施前述程序,若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投資
控股公司之被控股公司位處國外者,則僅實施書面審查。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之子公司。
11.本目刪除。
(二)編製工作底稿:承辦人員應將所查事項及查核情形,附同所蒐集
之有關資料詳細記載,並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
畢後應將所有審查資料(附件一至十一),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
作為工作底稿,併同其他奉准公開發行資料,編立檔案,並至少
保存五年,備供辦案及日後之參考。
(三)工作底稿完成後,承辦人員應將查核情形之重點、外部專家之意
見及相關資料撰成「審查報告」(附件十二)附具工作底稿,供
審議該案時參考。
(四)審查期限: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件,若於當月一日以前提出者,
提報次一月份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審議之,但本中心基於審查之需要,得簽報總經理核准後展延之
。
(五)上櫃案件審查之效果:上櫃案件之查核結果,僅在顯示申請公司
某一時段之財務、業務狀況,並未能反映申請公司全盤或日後之
現象,而重在申請公司之財務、業務訊息是否充分公開,亦不作
保證其品質或取代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之功能及地位
,因此對於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之辦理:
1.承辦人員應以服務態度執行審查工作,對於申請公司、推薦證
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所提供之資料及表示意見,除發現有
隱瞞、欺騙、虛偽或錯誤等情事者外,應予充分信賴。
2.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其所提供之資料及
表示之意見,如有隱瞞、欺騙、錯誤、虛偽不實或重大未依相
關法令及本中心相關規定記載等情事者,除應依法各自負全責
外,並依本中心有關規定處理後轉報主管機關或逕行陳報主管
機關。本中心承辦審查及相關督導、審議人員於審查審議其案
件時,應遵照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人員紀律規範」或「
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定,秉持超然、公正
、客觀之立場,確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執行必要之程序,
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職權歸屬,各負其責任。
3.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
計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