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000318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330號函備查)

所有條文


  1. 五、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時,應檢視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與前
    者不一致者,並應加送股東常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其會計科目有異常
    變動者,並應分析該等科目異常變動之原因;但公營事業股票申請上
    櫃者,最近一年度仍應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承認之財務報告,以前年度得以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審定報告書替代之

    公司申請上櫃時,應檢送下列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一)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財務報告)。
    (二)申請日期在九月以後者,當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含合併財務報
    告)。
    (三)最近一季之財務報告。
    申請公司於申請上櫃日後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
    查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持續檢送財務報告。申請公司依前開規定檢送
    申請年度之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洽請簽證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一併檢
    送會計師工作底稿及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更新資料等書件。
    申請公司如未符合前開各項規定者,應退還其申請書件或依本中心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三條之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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