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000318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11 月2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57330號函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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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開發行公司申請已發行有價證券上櫃,應填具由本中心印製之上櫃
申請書,備齊所載明之附件,經本中心承辦部門檢視所送書件齊全後
,送由本中心總收發簽收,經登記、編號、分發承辦單位分案承辦,
依序審查。
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申
請上櫃者,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本中
心申請核發評估意見,並將副本及相關文件抄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承辦單位於收文後,應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示意見,俟
本中心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函覆之評估意見後,並核發評估意
見予申請公司。申請公司應於前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
函發文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股票為櫃檯買賣,逾期則應重新向本中心申
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