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 067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審閱上櫃公司財務預測後發現上櫃公司有左列事項時,本中心得函知上櫃公司處記缺失一次及列入平時及例外管理選案公司之選案參考並副陳主管機關備查,個案情節重大者,併得處以違約金三萬元,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審閱之財務預測不適用之:
    1. 一、未依實施要點規定及時更新(正)財務預測者。
    2. 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未合理評估者。
    3. 三、財務預測非因正當理由未提報董事會通過者。
    4. 四、未依實施要點申報相關書件者。
    5. 五、未依實施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或第十八點第三項規定辦理,有重大錯誤或疏漏之情事者。
    6. 六、經通知改善或補正事項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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