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 067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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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閱結果發現有第七條第一項情事者,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彙報主管機關(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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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第二項選定之受查公司名稱應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一個月內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實質審閱工作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實質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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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測或依實施要點第十八點第三項申報之變動說明應於上櫃公司抄送財務報告日或申報資料日次月十日前彙總並陳報主管機關(格式如附件六),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得於彙總資料中敘明,並於兩個月內查證完成後,另案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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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或重編、更正、更新之財務預測,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