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 067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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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閱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時對於有未依規定檢送財務報告、申報書件不全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或非標準式之查核或核閱意見,且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而需重編者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或於形式審閱財務預測時對有檢送內容不完整、公告內容不完整、公告申報日與編製日超過規定期限及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意見者,應將具體處理方式或處理建議,彙總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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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若發現有重大缺失或遺漏等異常案件,須依證券交易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或須洽請相關單位協同辦理者,應逐案檢附審閱報告,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或建請主管機關移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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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財務報告若有共同缺失,須定期通函上櫃公司參考改進,並副陳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