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3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 067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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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上櫃公司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時除依形式審閱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一)及實質審閱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二)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其會計處理有無違反相關法規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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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衍生性商品是否依規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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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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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而將資金貸予他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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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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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者而與他人為背書保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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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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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財務預測時除依形式審閱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實質審閱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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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師核閱意見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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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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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新(正)、重編之財務預測之時點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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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預測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是否涵蓋必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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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次審閱所列缺失改善情形或異常現象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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