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3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1)證櫃上字第 067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分為形式審閱及實質審閱。
  2. 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之形式審閱其範圍涵蓋所有上櫃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並依下列標準於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五,季財務報告選定百分之三列為受查公司。其有符合十二、十三、十四款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上櫃公司(以下簡稱第二類股票上櫃公司)所申報之財務報告,於年度、半年度及季財務報告應選定百分之一為受查公司。
    1. 一、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2. 二、財務預測經常變動或達成顯有困難者。
    3. 三、對按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認列重大之投資損失,或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權比率重大者。
    4. 四、與關係人之進、銷貨交易、應收關係人款項或預付關係人款項、或股權、資產買賣金額重大或交易條件異常者。
    5. 五、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建設公司取得或處分營建用地者,不適用)。
    6. 六、背書保證金額過高者。
    7. 七、期末資金貸予他人金額合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本季增加之資金貸予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
    8. 八、財務比率不佳者,但第二類股票上櫃公司,得免適用本項標準。
    9. 九、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者。
    10. 十、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11. 十一、投資於上市(櫃)公司股票金額逾公司股東權益二0%以上者。
    12. 十二、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13. 十三、經營權有重大變更(如董事更動逾三分之一)者。
    14. 十四、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3. 財務預測之形式審閱範圍亦涵蓋所有上櫃公司;實質審閱係採選案查核,其有左列情事之一列為受查公司外,各季並得視實際情況另行抽核之:
    1. 一、當季說明不予更新,於次季即更新者。
    2. 二、更新(正)後財務預測較原編製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五十,且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者。
    3. 三、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申報財務預測達成情形者,其稅前純益自行結算數較原編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衰退幅度達百分之五十,且金額逾新臺幣一億元者。
    4. 四、上櫃或現金增資後,即大幅調降財務預測者。
    5. 五、更新(正)後財務預測之稅前純益由盈轉虧者。
    6. 六、基本假設之變更遭外界質疑者。
  4. 上櫃公司因初次申請上市而編製財務預測不予審閱。
  5. 前開各項選定之受查公司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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