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至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增訂第22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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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5-3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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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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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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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