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
第71條 (商業銀行之業務範圍)
-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
一、收受支票存款。
-
二、收受活期存款。
-
三、收受定期存款。
-
四、發行金融債券。
-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
六、辦理票據貼現。
-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