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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銀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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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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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支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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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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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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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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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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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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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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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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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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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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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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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簽發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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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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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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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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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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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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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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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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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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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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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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