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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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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1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2條、第54條、第61條、第62條、第68條、第75條、第101條及第10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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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條
凡按照各地錢業習慣,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者,為錢莊。
在本法公佈施行前已經核准營業登記之錢莊,其資本合於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時,得改稱為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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