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1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2條、第54條、第61條、第62條、第68條、第75條、第101條及第10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儲蓄銀行得經營左列業務:
    1. 一、收受活期儲蓄存款及通知儲蓄存款。
    2. 二、收受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及分期付息之定期儲蓄存款。
    3. 三、收受普通活期、定期存款。
    4. 四、辦理各種放款。
    5. 五、辦理國內匯兌。
    6. 六、代理收付款項。
    7. 七、買賣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8. 八、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
    9. 九、辦理與其業務有關之倉庫或保管業務。
    10. 十、辦理生產、公用、交通事業及有確實收益之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放款。
    11. 十一、購入他銀行承兌之票據。
    12. 十二、以本銀行定期存款為擔保之放款。
    13. 十三、代募公債、庫券及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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