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1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2條、第54條、第61條、第62條、第68條、第75條、第101條及第10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實業銀行之信用放款,不得超過其所收存款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抵押或質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2. 前項抵押或質之放款之確定預期收益可供分期償還者,得酌予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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