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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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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57年1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57年11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52條、第54條、第61條、第62條、第68條、第75條、第101條及第10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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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商業銀行信用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抵押或質之放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抵押或質之放款有確定預期收益可供分期償還者,得酌予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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