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5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5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8)臺證上字第1533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88年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一)字第46003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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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前條各款情事或報導與事實部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一)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