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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主動查證之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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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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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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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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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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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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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與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收購他人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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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或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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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集股東常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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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開經會計師核閱之更正或更新財務預測,預定營業收入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營業損益、稅前損益變動幅度超過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年度終了後,公開前開發布之財務預測資訊已不適用,其變動富度達到前述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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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因董事會決議有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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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未於每季結束十日內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原主辦承銷商應評估之意見輸入網際網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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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營建業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每筆交易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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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上市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但因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調整會計原則者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因採權益法評價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暨投資損益係依據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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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機關處分,其獲保險理賠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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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向法院提出重整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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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所提供訊息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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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董事或監察人超過二分之一(含)以上受停止行使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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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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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時,其持有逾百分之八十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被控股公司遇有前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市公司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