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資字第10200014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第8條、第11條、第20條至第22條、 第24條、第27條、第30條;刪除第25條條文,並自102年2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010060483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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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轉接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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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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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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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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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許可證照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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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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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播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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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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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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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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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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