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絕或規避本公司派員訪查,經本公司複查、限期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業務相關帳冊或憑證資料,仍不予配合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全部交易資訊三至七個營業日。
  2.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依前項規定暫停其使用全部交易資訊達七個營業日,仍不予配合本公司訪查者,本公司得終止其契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