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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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台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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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行為,致傳輸之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嚴重影響證券市易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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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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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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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使用費、權利金及違約金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交後,逾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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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證券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證券交易市場或本公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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