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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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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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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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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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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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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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