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台幣伍萬元違約金
    1.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2. 二、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累計達三次者。
    3. 三、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本公司所通知期限內改善或補正者。
    4. 四、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且情節嚴重者。
  2.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用、竊取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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