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或併課以新台幣貳萬元之違約金。
    1.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2. 二、違反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者。
  2. 申請使用者因過失致傳輸交易資訊內容錯誤,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公司得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於六個月內累計達六次者,得併課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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