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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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用戶使用交易資訊,應檢具左列資料向申請使用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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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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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法人名義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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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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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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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證券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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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有線電視業者名義申請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證影本,並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本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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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須登載於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報經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使用,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逕行遷移或增加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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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設備中有毋須固定裝置並可活動攜帶者,應予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