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應與資訊用戶簽訂書面契約,並將該契約正本放置於總公司或臺灣地區代理人營業處所,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2. 前項之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應明訂資訊用戶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盜接、轉接交易資訊時之處罰及應負之民、刑事責任。
  3.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要求派員會同訪查其資訊用戶使用處所時,應盡力配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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