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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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管理交易資訊之傳輸及使用,得派員查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申請使用者交易資訊有關之財務、業務及其帳簿、憑證,必要時得訪查資訊設備場所及其使用情形,申請使用者不得規避或拒絕。若因計費方式改變而需瞭解申請使用者之營收情形時,亦得參採申請使用者之簽證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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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按資訊設備數量或檢索時間計算交易資訊使用費者,其會計帳簿有關交易資訊費用及權利金部分應單獨登載加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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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乙式二份予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