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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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編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送交本公司,其有新增、異動者應於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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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以指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應自行建立資訊用戶管理檔案者,得免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填製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申報本公司,其資訊用戶新增、異動資料,並得免依前項規定每月五日前彙送本公司。但申請使用者應將資訊用戶管理檔案放置於總公司,以便本公司之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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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海外地區者應以每一季(採曆年制),定期編具海外地區使用說明書送交本公司。依該說明書本公司得請求提供更詳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