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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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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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線電話及傳真號碼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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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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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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