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11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0)臺證資字第0312 98號函修正發布第18條、第30條、第33條、第34條條文;並增第36條條 文,原第36條、第37條遞改為第37條、第3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臺財證(資) 字第16340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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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業者轉按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應檢具申請書並繳驗資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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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統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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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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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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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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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線電視系統執照及系統經營者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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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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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播送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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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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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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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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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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